足以载入律师维权史册的律协决定,咋不让转发了呢?
大家也都看到了,昨天本号转载了一篇网上广为传播的《罕见:一份足以载入中国律师维权史册的律协处理决定》(内容是《郑州市律师协会撤销案件决定书》(2024)郑律协03惩001号)。没想到,刚发出了十几分钟,阅读量不过几百,后台就收到留言:“请帮忙删除下律协撤案决定那篇文章......”,真是“兵贵神速”,又让人莫名其妙啊!
最终,市律协做出了如下的性质认定:认为李律师的自媒体发表案件审理经过及观点评论的行为,属于“客观描述了庭审过程,不属于泄露秘密”等违规行为;“文章内容客观真实,观点温和理性,建议客观中肯,无制造社会舆论压力的主观故意,无虚假、夸大、误导群众的表述,无诋毁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的情节,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,尚属于合理的范围”,据此决定,撤销案件。
众所周知,现在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,每个职业的从业人员乃至无业人员,都是有权有条件开设自媒体账号的。而且,个人的自媒体账号,犹如企业、公职单位的媒体账号一样,已经成了个人专业水平、思想觉悟、道德素养乃至获得社会认知的展示平台。
做为一名律师,拥有自己的自媒体账号,通过其发表社会热点案件的法律观点,进而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,已经成了职业推广、个人形象展示的必需。
有人曾经跟烟语君讲,仅是某音上,个人账户实名认证为律师的,就有一万多人。自媒体时代,律师没有自己的自媒体账号,约等于落后网络时代。那些自媒体界的大V律师,每天都在发布着案件评议、热点分析等内容,已经得益良多、收获颇丰。
正是在此背景下,李律师因为撰写他人案件的评论文章遭到了司法局向律协移送“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”查处线索。在律师界开办自媒体已成燎原之势、纷纷都在发表案件评论的背景下,如果单单处罚了李律师的话,岂不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?
此外,前去旁听他人刑事案件的开庭,对庭审中的诉讼过程发表看法,法援律师在家属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后还不让位......实在是律师出于关心行业乃至自己执业权益的无奈之举。
按照法律规定,很多社会热点刑事案件,例如被告人是律师的刑事案件,虽然庭审名义上是“公开审理”,但是不管是社会各界,还是律师业内,根本不能通过裁判文书网、庭审直播网等渠道获知。即便是到审理法院申请旁听,也会受到各种阻碍。于是乎,律师们为了了解一线行业消息,观摩经典案例诉讼状况,不得不靠前去旁听,查看同行的文章评论,获得与自己执业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信息。
法律规定的庭审公开得不到落实,律师免于安检的司法规定得不到实现,庭审中律师申请被告人有权核实证据得不到有效回应,家属委托律师干不过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......这些事关律师执业权益的问题,是否应该引起案件之外的律师们关注和评议?
可是,有些部门及人员的认识里,却还在将这些关注和评论,一概的归入了“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”之列,动辄就对关注他人案件审理情况、发表案件法律观点的自媒体或律师,举起投诉、线索移送、调查处理等制裁措施。道理很简单,普通民众、广大网友尚有评论社会新闻的权利,律师怎么就没有了,而且还要受到处理了呢?
综上两点可见,律师通过自媒体乃至接受媒体记者采访,发表对社会热点案件、司法现实做法的看法和建议,不仅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,也是合理合法的。以上律协的“处理决定”中,阐明的道理其实很简单,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、法理精深的问题,可一直以来都处于模糊不定、没人敢明白表述的地步。这个公开的“处理决定”,不可为不是众望所归里程碑式的一锤定音。
奈何,阐述如此浅显道理的“处理决定”,为何还会有人要阻碍传播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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